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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昌霞与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昌霞,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昌霞,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新正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870-7。负责人:马晓辉,主任。上诉人马昌霞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昌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昌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昌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84元,减半收取3192元,由上诉人马昌霞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群审 判 员  倪洪杰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