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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健全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全,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全,男,生于1969年9月2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王飞,男,生于1971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7号日立案受理张健全申请执行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飞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健全欠款本金3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171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健全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王飞继续履行(2016)川052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健全在发现被执行人王飞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