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普锐特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锐特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催3号申请人普锐特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申富路369号。法定代表人CHRISTIANSCNEIDER,首席执行官。申请人普锐特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400051-20063575,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鑫永泰科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泰瑞圣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普锐特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行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岸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普锐特冶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岸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