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大路207号,组织机构代码:59469306-9。法定代表人田禾。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固禾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5)新都执字第1154号案件中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孟铭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