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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雪松与张美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松,张美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3民初280号原告:王雪松,男,199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玲,女,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王雪松与被告张美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被告张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7,000元及金项链一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举行了��婚仪式,订婚仪式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50,000元,三金包括在150,000元彩礼内。被告在订婚仪式当天为了实现结婚的目的,通过待客的人手给被告过彩礼37,000元及金项链一条。相处之后,原告找到被告想办理结婚仪式,但是被告断了与原告的联系,没法实现结婚的目的。被告张美玲辩称:订婚当天原告给被告过彩礼30,000元、金项链一条包含在彩礼之内,给被告见面礼5000元,窜回头门又给2000元,我不同意退还彩礼款。原告所说联系不上被告的情况不属实,是原告不主动联系被告,并且被告每次找原告,原告都打原告,之后原告就不敢再找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5月26日举办订婚仪式。原告订婚当天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30,000元及一条金项链价值10,700元,另外又给见面礼5000元,窜回头门又给2000元。本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婚约关系。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给付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原告王雪松按照当地的习俗给被告张美玲过彩礼3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10,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返还见面礼和回头门钱7000,此笔款项应为赠与行为,被告不应返还。故原告要求的见面礼和回头门钱7000,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雪松彩礼款3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1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被告张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跃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