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海兵、马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海兵,马红伟,高永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250号原告: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易门县龙泉镇雪松路。法定代表人:杨芳,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文,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舒,女,1990年6月8日生,哈尼族,住易门县,系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海兵,男,199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马红伟,男,1972年9月17日生,回族,住易门县。被告:高永仙,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易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海兵、马红伟、高永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76元,由原告易门融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杞得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天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