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陶殿文、倪翠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陶殿文,倪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宗永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远建,系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陶殿文,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倪翠楠,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殿文、倪翠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2991.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8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倪翠楠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倪翠楠偿还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本息合计64529.41元,分期履行:2017年4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24529.41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原判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