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云祥与赤峰利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赤峰利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384号原告:郭某,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喀喇沁旗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利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原扁担沟村民委员会卫生室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赤峰利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赤峰利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