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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施祖林与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祖林,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841号原告:施祖林,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杨柳春,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青,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施祖林与被告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祖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施祖林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