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祝钊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祝钊平,祝继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331号原告: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04242084。法定代表人:谭毓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太,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钊平,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巫山县。第三人:祝继东,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祝钊平、祝继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钊平及第三人祝继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祝钊平及第三人祝继东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巫山县峻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