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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天诉被告朝阳润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966号原告黄文天。朝阳润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天诉被告朝阳润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文天负担。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