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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伍金保与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金保,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628号原告伍金保,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舒勇桂,该队队长。原告伍金保与被告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金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金保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伍金保负担。审判员  蒋廉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