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伍金保与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金保,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628号原告伍金保,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舒勇桂,该队队长。原告伍金保与被告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金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金保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伍金保负担。审判员 蒋廉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