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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德勋、胡德彬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勋,胡德彬,郭桂兰,成都熊猫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勋,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2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胡德彬,女,汉族,生于1950年11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郭桂兰,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成都熊猫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张韦。案由旅游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胡德勋、胡德彬、郭桂兰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民终2037号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熊猫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熊猫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