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燕萍与张磊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燕萍,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董燕萍,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燕萍与被执行人张磊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燕萍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磊返还民事判决第二项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的物品,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返还归申请执行人所有的物品,申请执行人已接受且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131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军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