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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耀争与孟保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争,孟保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杨耀争,男,汉族,1977年5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孟保群,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出生,住源汇区,现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杨耀争和被告孟保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孟保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郾城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到郾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孟保群身份证住址。虽然为源汇区南大街,但被告孟保群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13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漯河市郾城区××路沙田莱茵小区,因此被告孟保群的经常居住地在郾城区,本案应由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孟保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 磊审判员 张炳宪审判员 孙慧玲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