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住临泉县。2006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与于某吃完饭后,二人又来到河北农大渤海校区北侧的小树林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刘某甲与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刘某甲在周边撅断竹竿,用竹片打了于某身上几下,然后二人撕扯起来,刘某甲用手拉着于某的胳膊,想拉她回家,于某反方向挣脱一头栽倒在地,后于某被送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6月3日18时许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系头枕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于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甲和于某吃饭饮酒后,又来到河北农大渤海校区北侧的小树林继续喝酒。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甲在周边撅断竹竿,用竹片打了于某身上几下,二人撕扯起来。刘某甲用手拉着于某的胳膊,想拉她回家,但是于某向反方向挣脱一头栽倒在地,后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6月3日18时许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系头枕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甲供述证实,2016年5月31日上午,其和于某因其昨天多买了一盒烟发生了口角。到了中午,于某在河北农大渤海校区北侧晋香源饭店吃饭,二人喝了一瓶白酒。其喝了三、四两,其余的于某喝的。吃完饭,其出门往西走,于某在后面跟着。走到晋香源饭店西侧一家超于某从超市又买了两瓶雪花啤酒和一包零食。其和她说回家喝,但是她不同意,非要去农大北公园亭子那喝。其就跟着她往亭子方向走,在走的过程中,她让其把啤酒打开,于某就边走边喝。因为亭子在河西面,其嫌远就在河东面的一个小树林和她继续喝于某边喝边唠叨对其的不满。小树林树上都连接着竹竿,其撅了好几处,拿一小段在手于某可能是酒劲上来了就开始骂其,还撕扯其衣服,其就用手里的小竹片,于某两下,拉着她往小树林南边的草地上走,她不让其拉,其还是用力的拉她,她用力挣脱后一头栽倒在地,然后她翻身躺在地上,紧接着用后脑勺在地上撞了几下,就开始呕吐,其喊她,她也不理其。其就拿一根固定树木用的木棍吓唬她,这时其于某脸上肿了个包,其上前抓她胳膊,她还不理其,还是吐,其没有力气拖她了,就把她放到草坪上,其看她还是吐,就去了之前买酒的超市买水。不一会儿,民警到了现场,其请求他们拨打120于某送到了医院,但她还是没抢救过来。其就用竹片于某腰部两三下,用脚踢了她屁股一下,头部的伤是她自己在地上撞的。2、刘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刘某甲于某的女儿。爸爸爱喝酒,酒后就回家和妈妈找茬打架。在其9岁时爸爸被判刑,在他服刑期间妈妈开始喝酒,但是每次喝的很少。2016年5月31日晚上8点左右,其接到大姨于艳利的电话,说妈妈快不行了,其就赶到了黄骅市博爱医院。其问爸爸怎么回事,爸爸就把他和妈妈打仗的过程说了一遍,妈妈于6月3日18时55分死亡,其在给妈妈换衣服的时候发现她胳膊、腰部、臀部、腿部及后脑多处淤青,其怀疑妈妈是非正常死亡,就报警了。3、沈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31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其骑摩托从家中去六队干活,走到农大和博远星城北面观赏河东侧的小路,看到小路东侧小树林里有一男一女面对面坐着,女的正要用头往男的怀里撞,男的用手往外推她,其就骑摩托过去了。到了下午3点40分左右,其回来又经过这个地方,看到那个女的在小树林里躺着,头朝西脚朝东一动也不动的,其看了看四周没有看见那个男的,其又看了看那女的还是没动,其就用手机打了110。其挂了电话往南一看刚才和这个女的搂抱的男子正往北走,其一看这人来了,就骑车走了。4、李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31日下午,黄骅新城派出所接警,其和胡某希冀一起出警到现场。到现场是15点55分左右,因观赏河公园无法进车胡某步行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只有一男一女坐在草地上,男的抱着女的,女的倚在男的胸口处,胡某走到他俩面前,当时看到女的身上都是呕吐物,还闻到了酒精的味道。男的告诉其他俩因为家庭琐事闹别扭,媳妇喝多了,紧接着他要求其帮他拨打120急救电话。到达现场后,胡某没有于某有外伤。5、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证于某系头枕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6、(2006)皖刑终字第01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7、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4月2日被释放。8、谅解书证于某女儿刘孟于某父亲于传信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经济赔偿。另有证人于某、郑某、牛某、胡某、孟某、刘某丙、刘某丁、倪某的证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沧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书、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于某醉酒后应当预见其可能发生的后果,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于某因琐事发生厮打拉扯,于某在刘某甲用力拉其胳膊,其反方向挣脱的情况下栽倒在地,头枕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情节较轻,被告人刘某甲之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于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刘某甲的疏忽大于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于某女儿刘某乙及其父亲于传信已对刘某甲表示谅解,并放弃经济赔偿,综上酌情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天。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夏丽萍审 判 员 龚长华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滕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