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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淮北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相驰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相驰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585号原告:淮北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含辉,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相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冰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潭江淮,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工贸公司)与被告安徽相驰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源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康、被告相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潭江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源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51906.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三层刹车管总成等产品。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551906.27元货款未付,经催要至今未付。相驰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相驰公司承认万源工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万源工贸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万源工贸公司与相驰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相驰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支付所欠货款551906.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相驰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淮北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51906.27元。��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9元,减半收取4659.5元,由被告安徽相驰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