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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林执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玉河与兰玲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河,兰玲,李玉河,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林执字第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河,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生,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内退)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兰玲,女,汉族,1962年5月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河与被执行人兰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19号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现因本院作出(2016)吉7605民再1号判决,判决“撤销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该再审判决已于2017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国政审判员  管洪良审判员  姜福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级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