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52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525民初758号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法定代表人:刘芳,总经理。被告:余伟,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霍山县。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