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龙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汉族,沅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沅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2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沅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于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沅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沅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27日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周某某、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盛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周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挂靠沅江市有为建筑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沅江市南大膳镇三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承建沅江市南大膳镇三新村村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同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经人介绍,在未审核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龙某达成口头分包协议,由龙某分包该建设工程的桩基工程。次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龙某作为桩基工程的负责人招募了唐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甘某某4名没有取得从业资质的施工人员至沅江市南大膳镇三新村村级服务中心的施工现场,在未对唐某某等4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即安排唐某某等4人进场施工。9时许,被告人龙某安排的唐某某、何某某移动打桩机钢管时,打桩机发生故障,钢管从空中坠落砸中唐某某,致脑外伤而死亡。同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龙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沅江市南大膳镇人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南大膳镇三新村村干部及被害人唐某某的直系亲属进行协商,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周某某、杨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龙某、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甘某某、张汉武、胡正辉、李再清、何某某的证言,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沅江市南大膳镇中心卫生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调查报告,现场照片,事故责任人资质证明文件,村民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安全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而承揽桩基工程,招募无操作资质人员施工作业,因桩机发生故障造成重物坠落,直接造成事故的发生;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将桩基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条件的施工队,未审核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条件,间接引起事故的发生。三被告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委托其妻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剔除原羁押的16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沈大为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