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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吴明轩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明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93号罪犯吴明轩,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松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明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八月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明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明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