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98王溯英与李莹、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溯英,李莹,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098号之一原告:王溯英,女,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莹,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冯陆陆。原告王溯英与被告李莹、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溯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元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溯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叶 莉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维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