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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98王溯英与李莹、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溯英,李莹,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098号之一原告:王溯英,女,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莹,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冯陆陆。原告王溯英与被告李莹、徐州市贾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溯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元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溯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叶 莉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维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