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诉张轲念、张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张轲念,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蒋涛,行长。被执行人张轲念被执行人张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内新证字第9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行申请执行张轲念、张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内新证字第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