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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吴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吴某1,吴某2,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89号原告黄某1,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黄某2,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吴某1,女,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吴某2,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徐某,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诉被告吴某1、吴某2、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黄某2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某1、吴某2、徐某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某1、吴某2、徐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欣胜人民陪审员  周春娟人民陪审员  易凤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