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吴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吴某1,吴某2,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589号原告黄某1,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原告黄某2,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吴某1,女,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吴某2,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徐某,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诉被告吴某1、吴某2、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黄某2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某1、吴某2、徐某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某1、吴某2、徐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欣胜人民陪审员 周春娟人民陪审员 易凤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