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江西省鸿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胡洪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鸿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胡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鸿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洪林,男,汉族,1963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洪仲裁字第166号仲裁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洪林自动履行(2016)洪仲裁字第166号仲裁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胡洪林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鸿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3125元。二、被执行人胡洪林承担案件仲裁费1065元、公告费1600元,共计2665元,执行费136.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洪林的银行存款1.57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