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石超与高磊、郭小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超,高磊,郭小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971号原告:石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磊。被告:郭小六。原告石超与被告高磊、郭小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石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超负担。审判员  陈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