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岩、赵洪波、赵东、王志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赵岩,赵洪波,赵东,王志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337号原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暖通工贸集资楼1-2层2号。法定代表人:冯丽丽。委托代理人:张宏明,该公司法务。被告:赵岩,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赵洪波,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赵东,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王志敏,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岩、赵洪波、赵东、王志敏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14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岩2014年6月27日与原告签订《雷沃装载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旧换新,被告赵洪波、赵东、王志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岩提车后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赵岩、赵洪波、赵东、王志敏的准确住址,法院也无法查清被告的实际住所地及具体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酬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玉红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陈 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