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农求光、农继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求光,农继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农求光,男,2000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农继向,男,1998年6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求光与被执行人农继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08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继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求光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712.1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农继向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自动履行完本案的义务。据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68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