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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执132号杨菊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维新、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花,黄维新,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杨菊花,女,1963年1月2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黄维新,男,1965年6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王英,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申请执行人杨菊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维新、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黄维新欠原告杨菊花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1944元,共计人民币139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英对被告黄维新所欠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黄维新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维新、王英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菊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维新、王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并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菊花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30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磊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