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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芬申请罗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芬,罗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982号申请人王芬,女,38岁,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罗玛,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芬申请罗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0月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