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通许县农信社与毛红心、潘素芬、毛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红心,潘素芬,毛高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275号之一申请人: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许县城关文卫路0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706536552L。法定代表人:李道洋,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毛红心,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潘素芬,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毛高辉,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红心、潘素芬、毛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毛红心、潘素芬、毛高辉的银行存款5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毛红心、潘素芬、毛高辉银行存款5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