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拓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65号原告:拓某某,住子洲县。被告:郭某某,住子洲县。原告拓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拓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拓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双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