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高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88号移送单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扬,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8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扬银行的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云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