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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高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88号移送单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扬,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8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扬银行的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云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