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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利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222号曹利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利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已将执行款67750元履行清结,该款项申请执行人曹利军已全额领取。申请执行人曹利军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222号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