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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蓝翔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顾荣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蓝翔建材经营部,顾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蓝翔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红太阳商业大世界综一区721号。经营者蓝灵杰,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系南京市浦口区蓝翔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荣强,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浦口区蓝翔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蓝翔经营部)与顾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蓝翔经营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顾荣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