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7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张才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张才民,郑翠芳,郑军,李桂荣,张鹏鹏,张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12-1号申请人: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住所地蒙城县双涧镇蒙蚌196号。负责人:朱家政,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才民,男,1957年8月16日生,住蒙城县。被申请人:郑翠芳,女,汉族,1957年4月3日生,住蒙城县。被申请人:郑军,男,汉族,1974年7月6日生,住蒙城县。被申请人:李桂荣,女,汉族,1975年3月8日生,住蒙城县。被申请人:张鹏鹏,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生,住蒙城县。被申请人:张云云,女,汉族,1988年11月19日,住址同上。申请人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锏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才民、郑翠芳、郑军、李桂荣、张鹏鹏、张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军、李桂荣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双涧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40万元存款。申请人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以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军、李桂荣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双涧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42万元存款。二、冻结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2万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双涧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柏永生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