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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陈文光、王宏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7财保18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陈文光,王宏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财保180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G3408144X1。法定代表人:麦愈强。委托代理人:林咏青,住广州市增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文光,住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王宏亮,住广州市增城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光、王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穗仲案字3081号]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914570元的财产。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将上述申请移交我院,本院依法予以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文光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XX房(房产登记号:2016登记字1000XX4号)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宏亮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江街沿江东二路XX房(房产证号:00××08)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文光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XX房(预售证:20XX332)的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陈文光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XX房(预售证:201XX32)的房产。五、查封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欧亚山庄三街XX房(登记字号:14登记12XX46)中属于被申请人王宏亮的份额(共有人:王宏亮、丘瑞慷)。六、查封被申请人王宏亮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XX房(登记字号:增商字7XX929号)的房产。七、查封被申请人王宏亮所有的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湖畔豪苑地下车库二地下层XX号(登记字号:增商字1XX2号)的产权。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从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算。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若保全标的物在增城地区外的,则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续行保全期限不超过上述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