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杰与苏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苏保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463号原告:李杰,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苏保,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杰与被告苏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