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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杰与苏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苏保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463号原告:李杰,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苏保,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李杰与被告苏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