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3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鉴标与刘瑞环、苏月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鉴标,刘瑞环,苏月珍,刘雁冬,刘映怡,博罗县环远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鉴标,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瑞环,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苏月珍,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刘雁冬,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刘映怡,女,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博罗县环远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瑞环。原告陈鉴标与被告刘瑞环、苏月珍、刘雁冬、刘映怡、博罗县环远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71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五被告确认尚欠原告陈鉴标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利息658万元,合共欠款金额为人民币1358万元;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五被告在2017年10月30日前分期向原告陈鉴标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捌万元(¥13580000.00元);原被告双方确认,五被告如期足额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原告陈鉴标放弃对五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同时,代表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宜即告处理完毕,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未了结的事务及债务。如五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的,原告陈鉴标有权不受本协议分期偿还之约束,有权申请法院全额强制执行(即申请执行借款本金700万元、截止2013年6月30日的利息658万元及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五被告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5164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映怡有银行存款22027.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缴纳执行费2027.44元,余款已支付给申请人;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另查,刘雁冬有粤L×××××小型汽车、刘瑞环有粤L×××××小型汽车,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