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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泽文与XX孝、彭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泽文,XX孝,彭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89号申请执行人:秦泽文,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XX孝,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彭鹰,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秦泽文与XX孝、彭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2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孝、彭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20日内偿还原告秦泽文借款本金384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XX孝、彭鹰未履行义务。秦泽文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XX孝、彭鹰支付本金384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XX孝、彭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文书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XX孝、彭鹰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封了被执行人XX孝所有的车牌为渝AUMx**号的小型汽车。于2017年3月6日在网上冻结被执行人彭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XX孝、彭鹰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XX孝、彭鹰尚欠申请人秦泽文384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XX孝、彭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2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