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万春与杨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春,杨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60号原告:朱万春,64岁,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杨永成,56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春诉被告杨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