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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万春与杨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春,杨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60号原告:朱万春,64岁,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杨永成,56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春诉被告杨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