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光球与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球,林明珍,张孟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636号原告田光球。被告林明珍。被告张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球与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球撤回对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光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思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