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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光球与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球,林明珍,张孟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636号原告田光球。被告林明珍。被告张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球与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球撤回对被告林明珍、张孟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光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思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