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平江信用联社申请李乐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平,余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258号被执行人李乐平,地址开发区。被执行人余兴华,地址开发区。平江信用联社与李乐平、余兴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8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乐平、余兴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江信用联社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乐平、余兴华向申请执行人平江信用联社支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乐平、余兴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江信用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乐平、余兴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江信用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