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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虹与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虹,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3民初153号原告:朱虹,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朱家成(系原告朱虹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安群,公司总经理。原告朱虹与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虹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虹撤诉。案件受理费20286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晓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