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倪军与顾曰胜、谢如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军,顾曰胜,谢如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967号原告:倪军,男,1968年12月22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顾曰胜,男,1963年12月5日生,住盐城市。被告:谢如秀,女,1968年9月17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军与被告顾曰胜、谢如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倪军负担。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歆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