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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与李克岐、姜兆玲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李克岐,姜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76号。负责人田雨香,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克岐,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顺龙路146号。被执行人姜兆玲,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顺龙路146号。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与李克岐、姜兆玲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123,840.31元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于2017���5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李克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J29**、辽BJM3**号机动车两辆,因该车辆查无下落,暂时无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6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