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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洪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洪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843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B区内北京万科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7246F。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伟,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赵洪宝,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洪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