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大相诉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相,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401号原告王大相,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德威3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万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相诉被告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无法联系,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原告王大相缴纳公告费和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上述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相承担。审 判 长 唐凤& # xB;人民陪审员 李贵珍人民陪审员 佘 大 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