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邓某家庭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威环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