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盼盼与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盼盼,李慧,三河市晨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148号原告:杨盼盼,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李慧,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第三人:三河市晨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星河皓月第D4幢7号,组织机构代码:G1013108200107640F。法定代表人:张田东,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盼盼与被告李慧、第三人三河市晨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慧及三河市晨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盼盼撤回对被告李慧、第三人三河市晨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盼盼承担。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